(圖片來源:勞瑞拍攝)
"怎麼辦?上次車禍之後,一直有跟對方談調解,可是,一下子說要等傷勢痊癒,一下子又說金額喬不攏。明明都是對方的問題,又不是我不想和解,如果現在竟然被對方告上法院了,靠!那我還要跟對方繼續調解嗎?"
確實,當事故發生之後,明明都有在處理,最後,對方卻還是告上法院去,當事人腦子裡應該都會響起這樣的O.S.。不過,我們先來同理一下,為什麼對方還是要提告呢?
1.交通事故中能提告什麼?
在我國法律中,訴訟主要分為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三種。
民事就是指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的關係,在交通事故中應該就是指對方應該負責的財務損失,財務損失則可以包含增加的支出(醫療費用、物品損壞的重購)、減少的收入(因傷休養的收入損失)及價值的減損(包包給擦傷變醜了!),還有精神慰撫,也就是俗稱精神賠償(哈!這個...太難說明了!)。
刑事則是交通事故的過程中,有觸犯到刑法規定禁止的事項,有些是告訴乃論,有些是非告訴乃論,一般就是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但是致死及肇事逃逸則是非告訴乃論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有什麼不同呢?我們可以這樣講,告訴乃論在提告之後可以撤告,不過,撤了就不能再告;非告訴乃論則是檢察官知道之後就一定要告,當事人也可以提告,不過,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告了!)
行政訴訟呢?就是古代的"告官"啦!針對行政的程序或政府的命令,對行政機關提出訴訟。那,是不是就是國賠?國賠呢!其實可以提民事訴訟就好,當然,也可以依行政訴訟程序,只是,講到這裡就太艱深了!
2.為什麼要提告?
其實,大部份都是因為,"不得不告"。
什麼?還有不得不告的事?
真的,因為,刑事的傷害告訴有6個月的期限,過了,就失去了提告的權利,所以,一旦事故發生接近6個月卻還沒和解的案子,只要是有受傷的一方,大多會先提告再說。
另一種因為則是因為,"老良不爽,就是要告到底!"。說真的,在提告且告到判決確定的案件中,這種不爽情緒的佔了很大的比例,因為很多提告都是為了要當成談判的籌碼,所以很多在提告之後就會以和解來結束,而不會等到訴訟判決,原因是,判決之後的民事賠償,往往是比和解的金額還低,所以,提高和解金額來避免留下案底,是常見的情形。
還有一種就是,真的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只好請法官來幫忙。只是,一般當事人比較少有這種情形,那為什麼當事人還是會因為無共識而提告呢?唉...都嘛是旁人的意見一堆!甚至是有黃牛為了比較高的佣金而使弄當事人提告!
3.所以,告了之後,更要積極和解!
歡迎大家參閱一下勞瑞之前寫過的一篇文章:" 車禍事故案例分享--車禍告對方傷害罪,其實只是為了要快點和解! ",這裡就有寫到,其實提告過失傷害罪,可以算是一種希望加速和解進度的手法,畢竟,有沒有成立傷害罪,對受害者並沒有太大的影響,因為判決傷害罪成立,是被告要被關,或是易科罰金給國家,對於原告來講,不一定能夠提高和解的金額。因為刑事判決之後,大部份是再由民事來判決賠償的金額,說真的,大部份的案子,最後由法院判決賠償的金額,當事人普遍都不滿意,甚至都比原本談的和解金額還要低。所以,原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的原因,大多都是為了提高和解金額,而被告之所以願意用較高的金額和解,也就是不願意留下案底(前科)而已。
再另一點,刑事判決時,法官常常會看當事人對於該事件是否有誠意、歉意,而影響法官在最後量刑的裁量,這是屬於自由心證的部份,舉個例子:
某甲與某乙(女性長輩)發生交通事故,某甲的汽車輕微受損,某乙小腿擦傷、機車輕損。
事故後,某甲對某乙表達關懷,並同意完全負責某乙的損失,但某乙要求某甲賠償數萬元,某甲因無力賠償而無法達成和解,幾經調解,某甲表達願意以較低金額和解,某乙仍不同意,並堅持提告。
某甲於被告後,仍努力與某乙協調,即使法官當庭斡旋,但某乙仍堅持告到底,最後,某甲仍被判決過失傷害罪成立,有期徒刑二個月,得易科罰金,因某甲無力繳交,向法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刑事判決後,附帶之民事判決,金額不過數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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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例中,某乙不知何故,仍堅持提告,但最後,卻得到兩敗俱傷的結果,某乙得不到高的賠償,某甲得到過失傷害的前科。
事故的處理,千萬要努力地把情緒平撫下來,求得雙方最有利的結果,也不要把小事隨便用提告的方式來處理,讓法官及檢察官去做更有意義的事吧!
如果真的遇到對方就是一定要告,那,仍是要在法庭上持續地表達有和解的誠意,以爭取法官能夠在自由心證的範圍內,為自己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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