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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案例分享--車禍告對方傷害罪,其實只是為了要快點和解!(文:勞瑞)

  或許是資訊太過發達,接到交通事故處理的諮詢,大多都會提到"提告"這件事,有些是怕被告,有些是認為用告的可以拿到較高的求償金額。或許大家不知道,其實發生車禍後要告對方傷害罪,目的只是為了要快點和解!

  舉幾個例子,大家可以看到現在交通事故求償的誇張情形。

  例一,某甲開車在有分隔島的大路口等紅燈,當綠燈亮起,某甲車子還沒移動,突然發現某乙騎機車由對向的路口逆向騎來,失控撞上靜止中某甲的車,某甲車輛輕微擦傷,某乙大腿完全骨折。大家猜一下,這件應該是什麼情形?

  結果,某乙向某甲求償200萬元,沒錯,逆向違規的某乙向完全沒肇責的某甲求償。因為某甲有買第三人責任險,所以由產險公司全權處理。某乙在調解過程十分強勢且堅持,在數次調解之後,產險公司為快速解決,提出賠償20萬了事的條件,某乙不同意,堅持要提告。告訴進行年餘,終判某甲無罪,某乙再回頭想要同意產險公司的20萬元賠償,已經來不及了。

 

  例二,年紀稍長的某丙於清晨時分,騎單車路過一個共8線道的超大路口,才過到路中多一點,燈號已轉換,內側車道之車輛有看到某丙,仍停著未動,但隔壁車道某丁的自小客沒有看到有人,車輛啟動後即與某丙碰撞,某丙頭部嚴重創傷,某丁車輛輕傷。

  某丙向某丁求償,某丁有第三人責任險,所以由產險公司全權處理。調解過程,某丙強調是某丁的錯,某丁未認錯,但願意賠償合理金額。雙方無法取得共識,某丙於是提告某丁過失傷害罪。訴訟年餘,因無法提出具體事證(錄影畫面)證明某丁有過失,於是某丙終究還是敗訴,某丁不需賠償,而某丙只能請求強制險之醫療與殘廢給付。

 

  在上述例子中,都是無法經由告訴取得賠償的例子,例一是明顯無理,例二是舉證困難,但相同的是,兩個例子都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而且,在調解過程中,產險公司為了避免官司纏訟曠日廢時,希望把案件快點解決,都願意提出一定金額的賠償以求和解收場。而訴訟結果常常不如個案本身評估的樂觀,反而事與願違,無法得到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例三,某A騎機車到無交通號誌之三叉路口,因時值放學時間,路口各側皆有學生行走或過馬路,某A欲過路口時,遇見迎面駛來某B的自小客,雙方為閃避路人,未注意而擦撞,某A大腿骨折,某B車輛前方受損。再猜猜看,這件會怎麼發展?

  某A住院手術治療後出院在家休養,結果收到某B產險公司的"支付命令",要求某A賠償某B車體修理的損失。某A立即聲明異議,並申請調解,因為某B有投保車體險,且堅持自己沒錯,產險公司於是一定要向某A求償車體損失(代位求償),而某A不得以只好向某B提告過失傷害罪。提告的同時也持續與某B調解,告知因為此事件雙方都有過失,一旦傷害告訴成立,某B即會有案底,且仍要賠償損失,若同意過失,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也不會有案底。於是某B同意有過失,產險公司取消代位求償,某A撤告並自行申請強制險之醫療給付。

 

  例四,某C騎機車到一個十字路口,遭某D開車擦撞,某C機車受損,肩韌帶斷裂。某D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所以產險公司全權處理。調解時,某D只說自己沒錢,產險公司也只說金額賠不出來,調解未果,於是某C提告某D過失傷害。訴訟進入調查庭,席間產險公司與律師即調解,並達成共識,最後也是和解後撤告。

  上述例子則是因為在調解過程無法達成共識,而透過提出傷害罪的訴訟。例三某B是誤以為在調解過程中認錯,就會有傷害罪的案底,而在調解過程中向自己的產險公司堅持自己無過失,所幸後來經過再三說明,在某A提告之後,才同意自己有部份過失,由產險公司全權處理。例四某D則是因為投保金額過低,且產險公司之理賠無權限核予較高之理賠金額,於是在某C提高之後,於法庭上和解。

  在匯總諸多個案結果之後,會發現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是有加速及提高對方理賠金額的效果,只是,如果堅持告到法官判決確定,除了要花費許多時間之外,還得要外加律師之費用、訴訟之費用、提供證據之費用...,被告也要多出刑事的罰金,這是為什麼大部份案件即使在提告之後,仍然是以和解撤告收場。

  不知是現在律師太多?還是大家的法律知識太豐富?許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要不是對於被告或提告十分地恐懼,不然就是對於被告或提告十分的不在意,這都不是一個良好處理事情的態度。當然,如果遇到事情去請教律師,律師自然是習慣上法庭來處理事情。只是,其實不管民事或刑事案件,大部份到了最後都是以達成一個雙方都合意的和解金額,當成弭補損失的結局。所以,千萬不要太堅持提告這件事,因為用訴訟的判決當成結果的依據,只是會徒增開銷或成本而已,能夠以和解達成較佳的賠償,才是省時省力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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