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聽說,雖然已經生病了,但是投保時不用講,只要2年內不去理賠,2年後就沒問題了,真的是這樣子的嗎?
勞瑞說:這個是保單條款沒有認真唸的人,才會講出這種話來!
所有的保單理賠與否,不囉嗦,看自己的保單條款就是了!可是條款一大堆,需要看哪些地方呢?
1.名詞解釋:很少人會看名詞解釋,但名詞之所以需要解釋,就表示在定義哪些狀態是包含在保障的範圍內,例如癌症險一定會要寫清楚如何定義癌症,或是包含哪些癌症。又如大家認為很平常的"住院",就要定義住在哪裡算住院,怎麼住才算住院。所以,其實名詞解釋真的是超重要的一個理賠依據啊!
2.保險範圍:保險範圍其實不是在講"哪些可以賠?",而是在講"可以賠哪些?",所以,只要是條件符合名詞解釋中的定義,那就可以理賠這個項目,那麼會把所有可以怎麼賠的項目條列出來在保險範圍中,於是我們就會在條款中看到好幾條都是"保險範圍",實際的理賠計算方法與規定都是寫在這裡。
3.除外責任:基本上,大部份的理賠都可以在上述2個部份包含完整,可是人生如此多采多姿,一定會有一些不那麼平常的情形發生,或是,事件的發生並不包含在保單設計的風險考量中。最簡單的就是意外險,意外險一定都會特別把某些運動競賽給排除在外,因為就是很可能受傷嘛!另外的就是"故意行為",只要是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對被保險人怎麼樣,那不就是謀財害命了嘛!怎麼可以賠呢?可是,偏偏就是有一種故意行為真的是會賠的,所以我還真是不願意特別提到,這一種故意行為就是"自殺",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倪敏然先生,他在行動之前還特別打電話向保險公司確認自殺有沒有理賠,那個接電話的客服實在是太輕忽了這個訊息啊。基本上自殺是任何險種都不賠的,只有壽險在除外條款中提到"自殺不賠,但是,在投保2年之後才自殺身故的會賠!"
那麼,有關投保2年後就會賠的規定在哪裏?哈哈,因為根本就沒有這條規定啊!而之所以會被很多人誤會的原因,我們可以看到保單條款中的"告知義務"部份。
"告知義務"基本上是這麼寫的(下列文字經白話改編過):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書面的詢問事項(指健康告知)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渥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可以沒收保費。可是,如果本公司知道之後經過一個月卻不解約,或是投保之後過了2年沒有解約,那本公司就不能片面自行解約且沒收保費了。
瞭解了嗎?大家都是因為最後一段,認為過了2年就不會被解約了,可是,保險公司並沒有說會賠啊!只是不能片面解約而已啊!為什麼可以不賠呢?請翻回到保單條款最前面的"名詞解釋"(都說這個最重要了!),如果是醫療險,通常會有一個名詞叫做"疾病",定義通常是"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之後所發生的疾病,而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認定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不管什麼時候都不包含!"
嗯,總結就是,一旦保險公司發現了客戶在投保以前就有過這個疾病,很抱歉,很可能針對這個疾病就有機會被拒賠了。那,還要保嗎?當然要保,而且要據實以告,因為,還有其他各種疾病的風險在威脅我們啊!別被不懂的人騙了,也別輕忽了其他可以的風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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