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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過後,打瞌睡的時間,手機突然晃起來(向來設定不會響...)

接起來後,

客戶:喂!勞瑞啊!我剛跟人家發生車禍,現在該怎麼處理??

我:現在什麼狀況?

客戶:啊!就前面急剎,然後,我就撞到前車乘客的腳了...,現在警察在現場處理,警察是有問說要不要追究前方車輛的責任,因為前方其他車輛都已經離開了,而且是小狀況,我想就我賠償對方就好了。我現在需要做些什麼?

我:你要現場給對方錢嗎?最好是能簽一下和解書啦!而且,最好是到調解委員會寫。

客戶:這麼麻煩啊?可是我問對方,他們好像說沒什麼事,就是腳踝有擦到破皮而已,兩輛車子沒撞到。現場要簽和解,直接白紙寫嗎?再到調解委員會...太麻煩了。

我:理論上,和解是雙方合意就行了,有簽和解書,是有証明,但對方還是能來亂,不是無效,只是如果有後續,會比較麻煩。當場給錢,一般最好有簽收,可是,可能會覺得麻煩,而且怕對方會有情緒,事實上,有給錢是事實,一樣,是萬一有後續的話,沒有書面証明而已。現場給錢並告知和解,而都沒有簽文件,其實是沒問題的。

註:依民法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客戶:好,因為我有問對方需不需要去就醫,但對方說應該不用。那我先這樣處理。

隔日

客戶:勞瑞,結果,對方有去就醫耶!還好是沒什麼問題,可是他們要請強制險,對方的業務員說他們不能申請,要我申請耶!

我:嗯,應該是說,要找你的強制險投保公司來申請理賠,對方可以直接去申請,你也可以代為申請。強制險雖然是公辦,但是理賠是由承保公司先墊,所以沒人想墊錢啊!於是,就是一樣要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申請,不過,因為是採無過失主義,所以,對方也可以直接去申請。

客戶:原來,那我們已經約好了下午去產險申請,那我應該要怎麼辦?

我:理論上,去申請時,針對單純的強制險理賠,產險公司會先確認是否經過和解,因為要確認和解內容是否包含強制險,也就是要確定強制險的給付對象。(若是和解金已包含強制險,則理賠給付的請求權就是歸屬賠付的這一方。)

    既然你們已經約了去產險公司申請,那你要不要順便跟對方簽和解書?這樣也可以直接給產險一份。反正,和解書是載明,你賠對方多少錢,而且是不含強制險,對方應該不會反對。簽了和解書也比較安全。

客戶:那,你幫我看看和解書怎麼寫比較好。

我:好,我來看一下。另外,既然你們要去產險申請理賠,那,你就順便問問看,你昨天給對方的賠償金,可不可以申請你的第三人責任險來給付給你自己。

客戶:什麼意思?我不懂...

我:因為你有投保強制險,還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你昨天賠給對方的錢,理論上就可以用第三人責任險來給付。
可是,一般的規定是,和解時要有保險公司的同意才算數,可是,因為你這個金額很低,若是真要等理賠來處理,除了產險公司的處理成本要增加,而且理賠金額可能還會更高,所以你自己以低的金額和解,對產險公司而言,沒有什麼增加理賠的風險,產險公司應該是會同意理賠的。

客戶:是噢!我再問看看。

我:沒關係,櫃台如果不收件,你再拿給我處理。

  後記,客戶順利地在產險公司簽完和解,也完成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申請。

  勞瑞說,交通事故的發生,每次的狀況都不一樣,而且,當事人的想法,以及其他相關人會有什麼建及意見,都不一定,所以我們很難去說應該怎麼處理才是對的。所以,當下最重要的就是報警,其次,可以的話就把現場的各種角度都拍下來,記得要把事故的車牌也都拍進來就是了。

  至於所謂一定要怎麼處理?其實沒有那麼絕對,民事處理就是出來談就對了!!逃避不處理是最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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