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案例說明:

長輩想要贈與子女200萬元,想要直接以一張以長輩為要、被保險之之等值儲蓄險保單贈與,但不知道有無贈與稅的問題?

思考:

1.依本文日期當時之規定,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若是單純看到贈與金額200萬元而言,仍在免稅額度內。

2.保單本身並無所謂贈與,只能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來移轉保單所有權,而因為保單是有價的,所以變更要保人被視為資產之移轉,屬贈與行為,並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為贈與金額。

  在單純考量贈與稅免稅額來看,也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但是,變更要保人之後,會在後來變成有更複雜的給付及稅務問題,一般並不建議從單純的要被保人同一人,變更為要被保人不同人。

  另外需要思考的,是這筆錢是單純贈與?還是有實際的需求?若是一筆實際要支出的錢,就不需要變更要保人,應該就直接由長輩做保單解約,再將解約金做贈與即可,這樣在程序上是單純一些。

  然而,還是有需要留意的,理論上,解約金與總繳保費的差額,必須要列入所得來課徵所得稅。雖然以往少見被課稅,但在保單雲端資料庫建立之後,未來在所得稅申報時自動載入,並非不可能。

3.在討論是否需要課徵贈與稅之時,必須要留意的是,是否有其他的贈與行為?因為贈與稅是每人每年有220萬的免稅額,一個人在同一年度中,針對不同人不同次的贈與金額是合併計算的,並不是每一贈與對象有220萬的免稅額,錯誤理解贈與免稅額的定義,是贈與行為被罰的常見原因。

4.從贈與人的角度來思考,在現有資產中,保單價值有預定利率或宣告利率的增值趨勢,且在長期持有之後,平均報酬率(IRR內部報酬率)會高於銀行定存利率,可見持有保單的報酬率會比持有現金來得高。而當需要現金應急時,保單亦有保單貸款或解約等方式可以變現,為相對容易運用之資產。

  再看受贈人之用途,受贈後若是要用現金,則贈與現金最即時,若贈與保單也會做解約,不如解約後再贈與來得單純。

總結

  當保單之要被保險人皆為贈與人之時,贈與人若是同時有保單及足額之閒置現金,則應以贈與現金為最單純,亦最有利之選擇。保單則應繼續享有其較高之利率,再於於現金不足時,以部份解約或解約的方式來變現運用,為建議做法。

 

 

arrow
arrow

    理財生活家-勞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