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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民法-110年第2題

二、甲為了避免債主追討以及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不動產,而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進行土地買賣。乙因此取得甲所有之 A 地,並且完成移轉登記。 乙於 99 年 1 月 28 日死亡、其子女丙與丁於 99 年 2 月 2 日辦妥繼承登記。請問:丙丁何時取得 A 地所有權? 又嗣後甲向丙與丁請求塗銷登記,返還其所有之土地,請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思考: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處理方式、因繼承而移轉登記

擬答:

一、丙丁何時取得A地之所有權。

  依民法第 1147 條之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又,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故,不動產因繼承取得者,於繼承之時,即99年1月28日乙身故日,丙丁即取得所有權。

二、因甲與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故甲向丙與丁請求塗銷登記,返還其所有之土地為有理由

  依民法第 87 條第1項前段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又民法第759-1條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甲與乙因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而為交易,A地之交易應自始無效。又丙丁之取得A地所有權,乃因非屬法律行為之繼承而得,不受民法對善意第三人不動產交易之保障。故甲主張其與乙間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A地交易無效,而向丙與丁請求塗銷登記,要求返還A地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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