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春節前後,全台灣只要家中有未滿15歲小孩,且買過保險的,應該都會收到保險公司寄來的掛號信,大部份的人看不太懂,但卻被嚇了一大跳,紛紛找保險業務員詢問,大部份應該都有得到答案,雖然其實保險業務員大概也都搞不清楚來龍去脈...
這事,要從110年的"虎豹潭事件"說起,有興趣的朋友就點連結進去看,但是簡單來說,就是虎豹潭事件中,有未滿15歲的小朋友,投保了旅行平安險,但是身故卻沒有賠身故保險金,然後就投訴到金管會,再由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要賣未滿15歲小朋友,也可以理賠身故金的旅行平安險。同時,還要提醒符合條件的客戶,留意自己的保單權益!!所以,就有了這張通知單。
問:"所以,是一定要買61.5萬嗎?"
答:"沒,保障仍是依每個人就保障的需求來檢視與規劃。若是覺得未滿15歲,並沒有什麼家庭責任,不需要加保,也就不用再投保。"
問:"已經買61.5萬的就不能再買嗎?"
答:"所謂的61.5萬是指保險法第107條所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關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的扣險額為123萬元,一半就是61.5萬。
但是,保險法第107條並沒有規定身故給付以外的部份,所以,若是有身故給付以外的保障需求,仍是可以規劃的。另外,仔細看保險法的規定,是指超過的部份要滿15歲以後生效,所以,即便是壽險或是意外險,並不是只能買到61.5萬的保額,而是要看條款的規定,來確認誰有賠?誰先賠?賠多少?"
問:"那麼,61.5萬要怎麼算?"
答:"61.5萬的算法,真的是關鍵。因為是身故給付,但是不知道是否會因意外身故,所以,在計算61.5萬時,會把意外險也加進來算。但是,並不是全部都會算,而是要看保單條款來決定。為什麼呢?因為,我們的保險法第107條,關於未滿14歲或15歲小朋友的身故保障,已經修法改過N次了!!"
就保險法對未成年人投保的規定,大家可以參考這篇文章"不只虎豹潭事件,父子騎驢條款長年亂象!保險法 107 條歷史完整回顧"的整理,基本上,在民國18年立法時,保險法是規定"未滿12歲投保死亡保險無效",後來在25年修法改為"未滿14歲投保死亡保險無效",一直到民國86年則刪除107條,等於是全面開放投保,但是在民國90年又修法改回來,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當時主管機關規定的喪葬費用是100萬,這個意思是"未滿14歲只能買到100萬,不能超過。",民國92年主管機關把喪葬費用調高到200萬。
然後立委諸公們又擔心小孩會因為200萬而有被滅口的風險,於是在民國99年,又修法改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也就是說,保險是可以買啦!不過,滿15歲以前只有退還保費加計利息,要等滿15歲才有身故保障。
好的,大概是怕保險業太閒或是兒童保單買太多(雖然要滿15歲才有保障),所以,在109年又再修法,再改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這個的意思是,未滿15歲以前,理賠不能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但有趣的是,法條規定的是,死亡給付之約定於滿15歲時生效,那...,如果是只賠一部分,沒有賠的那個部分要不要退還保費加計利息呢?
這個時候,我們就來比較一下不同時期,保單條款的差異吧!
經查詢民國99年1月1日幾家銷售的終身壽險條款,當時的規定是合計最高200萬的喪葬費用,結果發現很有趣的情形!
第一,有些載明轉為喪葬費用,超過的部份退還保費加計利息。但是有些直接退還保費加計利息。也有是無息退還保費的。
第二,年齡的部分,部分保單載明是15歲,有些的投保年齡仍是寫"未滿14歲"。有些甚至沒有寫到年齡相關規定。
第三,退還保費是退給要保人,喪葬費用保險金因為是由身故保險金轉來的,所以應該是要給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因為不是身故保險金,所以是否應要列為遺產?
例一:
例二:
條款內容混亂,再加上保險法修改這麼多次,連資深的保險業務員也未必能說明清楚,更不用說那些新進的業務員了。不過,其實...因為用到的機會不高,而普遍兒童保單的壽險投保金額也偏低,會遇到的問題大概不大的。
但是,意外險的問題可就大了。因為,意外險都是定期險,所以投保時有沒有包含身故保障,就會影響到保費。以往未滿15歲投保旅行平安險,都是直接沒有身故保障,現在規定未滿15歲的身故給付不能超過61.5萬,於是投保旅平險時就要去看看,被保險人不包含學生平安保險,其他的人身保險身故保障合計有多少?再就與61.5萬的差額去投保,可想而知,行政作業實在是非常麻煩。
若是真要知道家裡未滿15歲小孩的壽險、意外險,到底有沒有身故保障,還是請壽險顧問為您家裡的保單,做條款的實質檢視才是。
然而回歸到人身保障的需求,並不應該只去看61.5萬而已。應該是就每個人、每個家庭對於風險及經濟上的考量,完整的做思考而定,並不應該只是因為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通知身故保障多寡,而急著要補足保額。說真的,有誰能知道自己會遇上什麼風險呢?
定期或不定期地,請您的理財顧問或壽險顧問,與您一起檢討保障規劃,才是應該養成的良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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