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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要有買車的人,應該都很習慣要投保強制險了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通過,是經由柯媽媽持續的努力,於民國85年12月27日公布後,於民國87年1月1日實施(機車於88年1月1日納入),至今已歷經幾次的調整保障,也確實地提供了交通事故被害人最低的保障。但可惜的是,仍有不少人疏忽而未加保,而有些人則是遭遇到交通事故之後,才發現車輛保險的重要性。

    雖然強制保險法已實施這麼久,但許多人並不清楚強制險到底保障些什麼?茲簡列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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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傷害醫療費用:每人每一事故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各分項有其上限。

  (1)急救費用--救護車、隨車醫護人員、搜索費

  (2)診療費用--健保給付範之項目及經醫師認為必要之醫療器材費用

  (3)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往返門診合理之交通費用。

  (4)看護費用--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之看護費用

2.殘廢給付:依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

3.死亡給付:每一人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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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部份的人都是在發生事故之後才來詢問強制險所提供的保障內容,但,常常已經來不及了,因為強制險只是保障受害人的體傷、殘廢及身故費用,單一事故,每一人有220萬的給付上限。另外,發生交通事故時,除了會造成體傷之外,還會有財物損失,這卻是強制險所沒有提供的保障,也是大部份交通事故中,造成事故人經濟上沈重負擔的主要原因,也是交通事故調解時,讓人最心身俱疲的關鍵。

    只是,最嚴重的結果,其實是發生事故時發現,自己沒有投保強制險。

    一般交通事故發生之理賠申請,是向對造所投保強制險之產險公司提出申請,若對方無投保強制險時,則是向自己投保的產險公司申請,若被害人亦未投保強制險,或是為步行、騎單車...,依法不需投保強制險者,則可向任何產險公司提出申請。對造未投保強制險時,被害人仍可得到與強制險相同內容的保障,但是,是透過產險公司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簡稱特別補償基金)提出理賠申請,這其中有個差別,就是特別補償基金在賠付保險金之後,會向車主或加害人追償賠付之保險金。若以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為例,追償金額就是200萬。

    沒有投保強制險的人,依規定會被開單告發,目前在技術上是十分容易的,只要電腦去檢核超過保障期間仍未投保的人即可,但是目前的做法,則是當警察在執務時,遇有違反交通規則之行為而開單告發時,同時由監理單位檢核是否有投保強制險,才同時開單,以致於有些人自覺得不會因違規被告發,而覺得沒有投保強制險應該沒有關係。

  

    如果曾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人,絕大多數會認為除了強制險之外,還需要其他的責任險及車體險,原因無他,就是因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之後,被害人常常會要求取得強制險理賠下來所有之給付,甚至還要另外賠付財務損失,若嚴重點到殘廢的情形,加計未來工作損失及照護費用後,總賠償金額將會高得嚇人。

    總結而言,強制險的保障是有限的,所幸保費也是不高,但發生事故時,卻能提供被害人最基本的保障,而且萬一沒有投保還有被開罰單的風險,甚至在理賠後會被全額退償,請別小看這小小的強制險,可是大大的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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