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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件學習--把車子借給人家,出了事,怎麼賠?

    2021.2.1台南市台江大道二段發生了一件死亡車禍,車上6名年輕人,全部死亡。

    事故的發生是,駕駛無照,向車主借來車子,當時應有超速行駛,行經一高起的橋樑路段時,因高低起伏,致車輛騰空行駛,著地後車輛失控撞向路旁工廠門口警衛室,車上5人當場死亡,1人送醫後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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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件事發生之後,各種看法都出籠了,我們就逐項說法來分析,各種在賠償上的責任歸屬。我並沒有要責怪誰的意思,我相信,這車上的6個年輕人,都是有大好未來,但只是一時因為趕時間而超速,又因地理環境影響而造成這件悲劇的發生。

    因為是單一車輛事故,原則上都是駕駛的責任,雖然聽說家屬認為,橋樑與路面之落差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要提出國賠,但,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我們先來看看,就此一事故,應該會有哪些責任?

    1.車輛損失

    2.工廠警衛室損毀

    3.乘客體傷、財損

    4.家屬扶養及精神慰撫金

    原則上,目前看來,這些都是要由駕駛來負責,可是,很不幸地,駕駛也身故了,所以,應該就是就駕駛的財產來支應。但,駕駛如此年輕,而且已經成年,若非是富家子弟,大概也還沒累積到相當的財富,那麼,我們要問,這樣說來...難道這些受到損失的人,就會求償無門嗎?

    當然...,一定會有人求償無門,而且這人還得要..."連帶賠償"。

    我們先來算算看,得要賠多少錢吧!

    1.車輛損失:該車輛是全毀,但,本來就是車主剛買的二手車,殘值大概有限。原則上是由車主向駕駛求償。

    2.工廠警衛室損毀:就警衛室的建築及其內部損毀的設備,一般會有通信、監視系統及大門控制設備,一般而言,幾十萬跑不掉。得由工廠向駕駛求償。

    3.乘客體傷、財損:一般指的體傷,會是指因傷就醫或造成的損失,而財損就是指其他的財務損失,例如,身上的手機摔壞了...,在本件事故中,因為乘客都身故了,所以,主要的部份是以請求"喪葬費用"金額。

    4.家屬扶養及精神慰撫金:這一條應該會很大條,因為,往生者都很年輕,甚至未成年,對於家長而言,在精神上的打擊一定很大,若考量未來家長受扶養的期待,以退休年齡65歲來看,往生者大概都有最少40年的工作年齡,從損失的勞動力收入來看,是天價;若以平均扶養父母20年而言,一年估計個20萬,也要400萬;再加上精神慰撫金...,唉...算不下去,因為還要乘以5。

    5.強制險:因為強制險是無過失主義,而且,駕駛是借來開的,所以,乘客可以直接以強制險申請理賠,每人200萬元。可以因為駕駛是無照駕駛,所以,強制險會依法代位向駕駛求償,再說一次,有5位乘客。

    談到這裡,上述的賠償金額,對一般人而言,真的是賺一輩子也未必賺得到。

    我們有提到,在這個事故中,除非是有道路缺陷,否則,應該是由駕駛負全責了,可是,駕駛也在事件中身故了,那,得要由誰來負責呢?我們列舉相關法規如下,與大家一起來探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家屬的精神慰撫)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第 29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從法規來看,可以看到前述的賠償項目與金額,都依法可對肇事駕駛請求,可是駕駛年輕,未必有財產能夠賠償,尤其是駕駛已經成年,所以他的個人債務是自己負責,父母並沒有連帶責任,而且在民法限定繼承的規定下,父母可說是幸運閃過。再說難聽一點,民法賠償的請求,除了曠日費時之外,在確定賠償金額之後,還得要當事人賠得出錢來才行。

    那,駕駛身故又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賠償,父母又不用連帶責任,那,乘客不就太可憐了嗎?

    還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情形,是採先給付再代位求償的方式,也就是說,每一位乘客的家屬,都可以先領到強制險的200萬給付,再由強制險來做代位求償。

    接下來就要看到重點了,請參照民法第184條的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這裡所提到的"保護他人之法律",指的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不得駕駛汽車,同時汽車所有人不得允許無照駕駛,於是,汽車所有人對於事故發生中駕駛之責任,也要負賠償責任。

    於是,我們終於看到這事故中,最悲慘的苦主了!"汽車所有人"!也就是車主!

    車主之所以要承擔這一場合計賠償金額會高達數千萬元的賠償責任,關鍵只在於一個小動作"確認誰要駕駛?駕駛人有無駕照?"。

    最後還是要奉勸大家,千萬不要無照駕駛!也要遵守交通法規!最重要的是,要注意行車狀況,因為,我們實在難保別人不會違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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