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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嗣又在外與丁女通姦,生有一女戊,甲均按月支付戊女生活費。乙女因難耐寂寞,而與己男發生婚外情,而生有一子庚。則:若甲死亡時,其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解析:

1.配偶乙女及子丙有繼承權

依民法法定繼承人之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故配偶乙女及子丙有繼承權。

2.女戊有繼承權之情形

  2.1 女戊曾經被繼承人甲認領,且依戶籍法登記,則女戊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2.2 被繼承人甲生前未認領女戊,但女戊有被繼承人甲撫養之事實,並於繼承完成前,向其他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則女戊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3.女戊無繼承權之情形

  3.1 女戊未經被繼承人甲認領,亦未提起認領之訴。

  3.2 女戊於繼承完成後,始提起認領之訴。

4.子庚有繼承權之情形

  4.1 被繼承人甲未發現子庚為配偶乙女外遇所生之私生子,生父己男亦未對子庚認領,故子庚仍推定為被繼承人甲與乙女之婚生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5.子庚無繼承權之情形

  5.1 子庚經被繼承人甲或乙女,或子庚自己,提出與被繼承人甲為婚生子女之否認之訴。

 

當子庚繼承之後,有無可能變成無繼承權?依民法規定,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只有父母及該子女有權提出,所以,除非是乙女或子庚提出該否訴之訴,否則,子庚繼承之後並無法再由訴訟取消子庚之繼承權。

 

若女戊未有繼承權,有無可能再爭取到繼承權?有,雖然於繼承完成之後才提起認領之訴,仍能確認為婚生子女,雖然在繼承完成後才確認為婚生子女,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受影響,但若有發現其他未繼承之遺產或恢復之遺產,例如子庚失去繼承權之後,恢復的遺產,女戊則可取得繼承權。

 

除了繼承之外,甲男及乙女,若於婚姻存續期間未登記夫妻財產制,則屬法定財產制。甲男死亡後,乙女依法於二年內得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後之遺產餘額始為得繼承之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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