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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陣子遇到有客戶希望能調整自己的保單受益人,客戶因為單身,所以把受益人列了許多個順位,認真去思考受益人的指定,是一件很重要的事。而常常很多人買保險的目的,一部份就是希望不要自己的財產在未來被課到稅,或是變成國家所有。但是,如果保單受益人沒有指定、或是自動變成法定繼承人,那理賠金到底怎麼分,很多人卻未必搞得清楚。我們就從頭開始分析給大家瞭解。

    首先,有關保單的規定,當然就是要先來看看保險法的規定,依照保險法第 113 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也就是說,保單受益人分為有指定與沒有指定的差別。

    雖然目前保險公司都會要求要填寫指定受益人,但仍可能有早期的保單,保險公司沒有強制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其實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並沒有未指定受益人之規定),又或是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之給付,但得給付時被保險人已身故的情形,此時給付就會變成被保險人之遺產,而既然是遺產,除非另以遺囑約定之外,當然就是要依民法繼承編的規定來處理。

    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的是繼承人的順位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在確定順位之後再依第 1144 條來確定分配的比例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再來就是依保單約定給付給指定受益人時,此時也是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直接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另一種是有指定受益人,但是受益人早於被保險人身故,又變成沒有指定受益人。

    我們先來講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的情形,因為是保險給付,所以,當依保險法第113條指定受益人時,就不列入遺產,那就是單約地看保單條款的約定了。也就是說,看保單是如何約定當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的處理方式。

    當我們來看受益人時,要分為二個部份,一個是"誰是受益人",一個是"分配的比例"。當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這時通常是指由法定繼承人當受益人,但這樣並沒有指定要分配的比例,理論上,若是沒有指定比例時,應該視為"均分",然而,有些保險公司會在條款中或是"要保書"載明"倘受益人指定一人以上,除特別指定比例或順位外,由該項保險金之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這個就是說,沒指明分配比例的話就"均分",另外有些保險公司則是會在條款或是"要保書"中載明"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經指定為法定繼承人者,其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這一種則是直接約定順位與比例皆依民法繼承編規定

    因為每家公司的規定不同,甚至不同時候的條款及要保書也不同,所以這些就要依每張保單來確認具體的情形了。

    最後一種情形就是,指定受益人,但是受益人早於被保險人身故,又變成沒有指定受益人。這個情形,也是有分為二種狀況,一個是真的變成沒有指定受益人,所以就請回到最前頭去,適用保險法第113條的規定,變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個狀況我們就不需要再重提。但第二種狀況就是,雖然指定受益人已經身故,但是保單條款有約定。我們以在網路上查詢到的資料,全球人壽理賠服務Q&A為例:

Q01: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僅指定一人﹞先被保險人死亡,且無變更受益人,則身故保險金如何處理?

A01:依壽險保單條款之約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所以,若要保人在原指定受益人身故之後,並未再指定其他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將給付給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或是以富邦人壽富邦人壽樂活定期壽險附約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為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總結,當保單的受益人變成法定繼承人時,保險金到底是要均分?還是照民法繼承編之規定?不用爭議,一切就是把保單條款拿出來看,因為這事沒有一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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