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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這是聽來的案例...

業務員J一臉煩惱地走了進來,說:

"唉~趕著商品停售前,簽了一件醫療險,客戶之前有就醫、住院,這次投保也有告知,以前都要調出院病歷摘要的,我也請客戶要抽空去辦理,可是客戶就一直沒有空可以處理,

客戶本來是說,如果一定要,那就先不投保了!

結果,今天接到公司的訊息,不是照會要補文件,而是直接核保通過了!

這,我要怎麼跟客戶說明啊?如果以後要理賠,會不會有問題啊?"

一旁的同事D提出想法:"我覺得,就直接說,正常的狀況,公司是會調出院病歷摘要,不過,可能因為停售,行政人員太忙卻沒有看到..."

話沒說完,主管直接就說:"我認為不要讓客戶覺得公司有疏失..."

業務員J也點點頭說:"我也這麼覺得...,我會擔心,不想讓客戶覺得公司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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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客戶並不在意是不是公司有疏失,客戶的重點是在於,這樣會不會影響到自己的保單權益!

那麼,這樣會影響客戶的權益嗎?

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而金管會也在107年12月預告保險法將要修法,未來,險了要保人以外,被保險人也有告知義務,同時,原本二年的除斥期也將會延長為五年。以往許多人都講說,投保後只要撐過二年,保險就有保障了!這本來就是個錯誤的認知,未來我們有機會再詳談。

所以,保險法以及保單條款,目前基本上規定的是,要保人有據實告知的義務,而這件案子中,要保人已經據實告知,保險公司如果對於告知內容有意見,自應在核保過程中提出異議,或是再做確認,或是設定批註,亦或是加費之條件,一旦保單在承保之後,無論保險公司有無疏失,對於要保人告知的狀態,就等於概括承受,應該依契約簽定的內容提供保障。

大部份的人都以保單條款的內容好或不好,來做為投保的最重要考量,然而事實上,一家保險公司是否會信守承諾,依照保險契約提供被保險人應有的,甚至是更多的保障服務。因為我們看過太多保險公司提出超優的保障條件,招攬了大量的客戶,但卻也同時造成了大量的申訴案件。最好的保單,不是條件最好的保單,不是最便宜的保單,是一份能夠提供應有保障的保單。

講太遠了,當要保人在投保過程中,對於應告知事項據實以告之後,若是保險公司在以往應附加條件或是要求提供資料的情形,卻沒有附加條件或要求補充資料,便直接承保時,保戶並不需要擔心這張保單會有什麼麻煩,因為,保險公司依法已經同意保戶的投保了,便該要依保單的條件來提供保障了。

保戶需要擔心的是,這家保險公司到底是不是一家會信守承諾的公司。

同理,業務員J也是該想想,自己的公司,到底是不是一家有誠信的保險公司,而不是擔心客戶會在意公司在承保時有作業疏失。

要知道,客戶喜歡的是一個值得信任的業務員,而不是一個巧言令色,凡事粉飾太平,骨子裡卻要令人擔心的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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