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扶險(失能險)可說是這幾年來較新的議題,也是目前用來做為長照保障的主要選擇,然而,這不代表殘扶險(失能險)是最好的選擇,畢竟,沒有一樣保險是全包的,每種商品總有其給付限制,所以,殘扶險(失能險)也有其給付的限制。
因此,以勞瑞所知的理賠特例,以及,一般以為會賠卻不賠的案例,將之條列出來讓大家可以參考,也歡迎大家一起留言討論,不方便留言的,可以直接寄E-mail給我,或是加line。我們是討論,所以歡迎各方論點,最好是提出哪個商品條款,但是,這個是經驗談,無法為大家的理賠負責的噢!有任何的保險理賠問題,建議您可以找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來為您主持公道。另外,發言時也請大家要注意禮貌噢!
勞保針對臉部醜形有失能的認定,殘扶險(失能險)會給付嗎?(2018-06-19新增)
勞瑞說:保險是否給付,端看保單條款的規定,所以,不能說某種類型的險種會不會賠,而是要看哪張保單的條款是否包含這個給付條件。至於"臉部醜形"是否給付,我們就來看看條款是怎麼寫的?
勞保的失能給付標準表關於臉部醜形之規定:
不過很可惜的是,失能險(殘扶險)的失能程度表,基本上是延用傷害險(意外險)的失能程度表,而表中並沒有列到有關臉部醜形的項目。也就是說,目前看來,市面上的失能險,應該是都沒有針對臉部醜形有提供給付的。
不過,除了勞保有臉部醜形的給付之外,另外在強制險中也有相關規定。若是因為交通事故所造成,達到臉部醜形的標準時,記得在取得勞保的失能認定之後,也可以另外申請強制險的給付。(產險公司比較懶,大部份是等勞保認定之後就比照給付。)
強制險的失能給付標準表關於臉部醜形之規定:
如果得到癌症,殘扶險(失能險)要怎麼認定?(2018-03-28新增)
勞瑞說:在新聞中看到了一則殘扶險(失能險)的理賠糾紛,案例的情形是"陳先生的母親在2015年11月診斷出罹患癌症,2016年1月中取得醫生「失能」證明(須全天候需要看護照顧),陳先生以此向XX人壽申請殘扶險(失能險)的長期照護理賠,人壽公司引用保單條款的備註第15項「須經6個月治療後,判定為殘障(失能),才給付保險金」,認為陳母尚在療程中,而暫時未給予給付,半個月後,陳母不幸過世。"。
仔細地解析殘扶險(失能險)的條款時,會發現,殘扶險(失能險)的判斷標準,其實是以其附表的殘廢(失能)等級表的規定為準,所以,條款的重點並不在條款中,而是在附表。
在殘廢等級表的認定中,分別依二種情形來認定,一種是"缺失",指的就是肢體或器官有"少"了哪個部份,另一種是"遺存障害",就是肢體或器官"失去原有的功能"。
缺失很容易認定,因為,少了就少了。但是,遺存障害或是機能喪失,卻不容易認定,因為,機能喪失可能是暫時的,有可能會因為治療而改善,而殘扶險(失能險)既然是依殘廢認定來給付,自然就要確認有達到殘廢的標準,也就是,理論上已經確定治不好了!所以也才會在附表中有了備註,規定要經過6個月的治療"且"症狀固定,這個"且"字雖然是條款中沒寫出來的,但是要解釋進來是很重要的!因為,即便是治療了6個月,但是日起有功,是漸漸地在改善地,那麼,嚴格來講,仍是不符合給付條件的,除非是很嚴重了,再改善也無法比6級殘還要輕。若是介於是否符合6級殘的邊緣,那可就麻煩了。
不過,得到癌症之後,普遍會符合的情形,好像比較會是有器官切除的情形,若是沒有切除,則大多是用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或藥物(標靶)治療。若是單純切除腫瘤,在殘廢等級表中,似乎是沒有太高的殘廢等級,比較常見的是鼻咽癌或口腔癌的手術,而造成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喪失。其他情形可能即便是有切除臟器,也較少會變成生活需人扶助的情形。
若是沒有切除,則比較容易符合的情形可能像膀胱癌造成的膀胱機能完全喪失,相對容易符合。
看起來,癌症患者要符合殘扶險(失能險)給付的情形,似乎是比較少的。但是我們反過來看癌症患者真實需的,其實大多是在於發病之後的治療,不管用什麼治療方式,常常是需要高額的醫療費用,雖然也需要被看護,但是卻不是長照險或是殘扶險(失能險)這些險種最主要的功能。
我們知道保戶都會希望自己遇到狀況時,各種保險都能夠理賠,但是,老實說,擔心癌症風險的民眾,應該還是要投保重大疾病險會比較適合的。
註15-1的"發生之日",所指為何日?(2019-09-07新增)
這是網友針對前段有關失能險條款的註15-1,所以提出的問題,並提及,針對此"發生之日"的定義,有部份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將該日認定為"達到失能等級嚴重程度之日",對此,個人不表認同。
我們來看看,一般失能險的條款中,可能與診斷日期有關的部份。
第一個是在規定給付的條款中,提到失能診斷確定日,但這個名詞應該是指"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及其附註中,依不同條件下,確認失能診斷之日。
於是我們仍要再看一次,附表的註15-1的規定。
因此我們可以得知,失能診斷確定日,除了立即可判定者外,即指註15-1中,經過6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來判定失能診斷之日。所以,可知,條款中並沒有針對"發生之日"做特別的規定,於是,發生之日應依一般的認知而定義,也就是,意外事件發生之日或疾病就醫之日。
事實上,失能險的理賠最重要的是"失能診斷確定日",因為在"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才有理賠義務的產生,這個時候才回頭去確認,該失能診斷是否符合"立即可判定"的條件?或是須經特定專科醫師診斷?或是自發生之日起已經過6個月治療?
大家要有認知,治療過程的病況可能是在持續變化中的,所以即便是治療經過6個月,也未必立即可以得到理賠,而且,因為失能險大部份沒有限制發生原因,於是,基本上是在提出理賠申請後,才做個案是否符合給付標準的評估。
因此,就網友所提出有關"發生之日"定義的疑問,應該視各保單條款有無定義上的特別規定,若無,則依一般事故與疾病的發生之日來定義才是。
自然老化,殘扶險(失能險)會不會賠呢?(2018-01-18新增)
勞瑞說:偶爾,就會看到新聞引述什麼壽險主管的言論,提到"殘扶險(失能險)的設計,不見得能保障自然老化的風險,建議要加保長看險,補足風險缺口!",這句話,前半段是對的,後半段是可笑的...。事實上是,沒有一張保單能提供自然老化的理賠,因為自然老化,沒有標準。
我發現,其實在這份報導(https://tw.appledaily.com/finance/daily/20180111/37899843)之前的幾個月,就有過一份幾乎是一模一樣的報導。而小弟也曾發表過一篇文章"長照險怎麼保?長照、殘扶(失能)比一比",仔細地解析長照與殘扶(失能)的差異,歡迎大家可以參考。
大家得要知道,保險的理賠,一定是被保險人的狀態,符合了保單條款中的"保險事故",所以,儲蓄險的保險事故是"滿期"、"生存"或是"身故";醫療險的保險事故是"條款規定的醫療項目";意外險得要"因意外引起"...,諸如此類的條件。那麼,長看險的保險事故是什麼呢?大致上就是符合"6項生活狀態中有3項須人協助",又,殘扶險(失能險)的保險事故則是"符合殘廢等級之認定"。回過頭來說,"自然老化",講的是一種過程,沒有表達出當事人的狀態,所以,沒有當時的狀態,就沒有保險是可以理賠的,於是我們得要說,"自然老化是自然存在的過程,當自然老化達到符合保單條款中的保險事故條件,殘扶險(失能險)就會理賠!同理,長看險也是!"
甚至,在我們仔細比較過長看險與殘扶險(失能險)之後,發現,長看險的給付標準已達到殘扶險(失能險)二級殘以上的嚴重度了,所以,到底哪一種的風險缺品比較大呢?大家可以自己評估看看。
終身需要固定洗腎,殘扶險(失能險)會不會賠呢?
勞瑞說:腎臟當然屬於第6類"胸腹部臟器"的部份,終身需要固定洗腎似乎是屬於"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以判定的重點就在於是否能夠從事工作,以及日常生活可否自理。然而,這個部份在條款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整體而言,單純的慢性腎衰竭致需要終身固定洗腎的患者,很多是只要乖乖地洗腎,並不影響其日常的生活起居,也能從事輕便的工作,所以大部份會判定屬於第7級的程度。而目前市面上主要殘扶險(失能險)的給付,大部份是1~11級殘(失能)都有一筆一次性給付的保險金,但是要6級以上才會開始給付生活扶助金,所以,簡單的說,如果是單純的洗腎患者,目前是會判定在7級殘(失能),而無法得到殘扶險(失能險)每月或每年固定的保險給付的。如果洗腎患者合併有其他的問題,就要由醫師做綜合評分做判斷,再來認定為適當的殘廢(失能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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