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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是指人們傾向於尋找、記住並相信支持自己原本想法的資訊,同時忽略或排斥相反的觀點。這是一種常見的心理陷阱,會讓人們在判斷事情時失去客觀性。

--google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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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早出門,車子剛上陸橋,前方一輛計程車,輪子突然爆掉,有氣體噴出,同時還彈起一段鐵條,好險沒彈太高。一看,輪胎破了,計程車下了陸橋就靠到路邊停了,慘!沒有對造,營業損失自己吞!!

    這時候就會想到,如果我有買車險,那...保險賠不賠?

先釐清,應該用什麼險來賠?

    先不管車子損壞在哪裡,只要是修自己的車,基本上就是用"車體險"來賠償!

    但是,另外要留意的是,車體險的"不保事項",是的!並不是有保車體險,就會什麼狀況都能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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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過後,打瞌睡的時間,手機突然晃起來(向來設定不會響...)

接起來後,

客戶:喂!勞瑞啊!我剛跟人家發生車禍,現在該怎麼處理??

我:現在什麼狀況?

客戶:啊!就前面急剎,然後,我就撞到前車乘客的腳了...,現在警察在現場處理,警察是有問說要不要追究前方車輛的責任,因為前方其他車輛都已經離開了,而且是小狀況,我想就我賠償對方就好了。我現在需要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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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想請教您兩個問題
1.家中安麗淨水器2005年至今,尚堪使用嗎?
2.小弟家中長期生飲,本淨水器能將水中氯含量過濾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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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民法-110年第2題

二、甲為了避免債主追討以及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不動產,而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進行土地買賣。乙因此取得甲所有之 A 地,並且完成移轉登記。 乙於 99 年 1 月 28 日死亡、其子女丙與丁於 99 年 2 月 2 日辦妥繼承登記。請問:丙丁何時取得 A 地所有權? 又嗣後甲向丙與丁請求塗銷登記,返還其所有之土地,請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思考: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處理方式、因繼承而移轉登記

擬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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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民法-110年第1題

甲與乙共有一筆土地,甲持分 2/3,乙持分為 1/3。乙分別於 99 年 1 月 28 日、99 年 8 月 10 日、99 年 9 月 8 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丙、丁、戊等人。嗣後甲與乙於 110 年 3 月 18 日訴請法院分割,兩人並因此取得因分割而形成單獨所有的土地,而上述三筆抵押權按應有部分比例移轉到甲與乙之土地上。甲不服該抵押權移轉到自己分得單獨所有的土地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請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思考:

土地分割是否經抵押權人同意或參與訴訟?

擬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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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權益通知書-61.5萬喪葬費用-11102.png

    111年春節前後,全台灣只要家中有未滿15歲小孩,且買過保險的,應該都會收到保險公司寄來的掛號信,大部份的人看不太懂,但卻被嚇了一大跳,紛紛找保險業務員詢問,大部份應該都有得到答案,雖然其實保險業務員大概也都搞不清楚來龍去脈...

    這事,要從110年的"虎豹潭事件"說起,有興趣的朋友就點連結進去看,但是簡單來說,就是虎豹潭事件中,有未滿15歲的小朋友,投保了旅行平安險,但是身故卻沒有賠身故保險金,然後就投訴到金管會,再由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要賣未滿15歲小朋友,也可以理賠身故金的旅行平安險。同時,還要提醒符合條件的客戶,留意自己的保單權益!!所以,就有了這張通知單。

    問:"所以,是一定要買61.5萬嗎?"

    答:"沒,保障仍是依每個人就保障的需求來檢視與規劃。若是覺得未滿15歲,並沒有什麼家庭責任,不需要加保,也就不用再投保。"

    問:"已經買61.5萬的就不能再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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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在前一篇"車險該怎麼買?車體險篇--車險不是應付用的,不是有買就好了...",說明完車體險之後,接下來,先來瞭解"第三人責任險"好了,因為,這其實太重要了,所有本車以外損失的賠償,幾乎都是用第三人責任險來處理的。

    關於第三人責任險的說明,勞瑞也在"保障自己的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這篇文章中分享過,但是我們今天會針對險種的理賠細節來討論。

第三人責任險--

許多人不清楚"第三人"是什麼意思,基本上,這個是保險角色上的定義,第一人是指要被保險人,第二人是指"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第三人就是包含"第一人及第二人以外"的所有人。這個定義可以參考中央再保險公司董事長 楊誠對先生的"金融服務業發展現況與展望"這篇文章。網路上有些把第二人指為"乘客"的定義,應該是錯誤的

就上述定義而言,第三人的範圍應該是包含乘客的,但是,我們在保單條款的"不保事項"中,會發現"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也是被除外的,所以,第三人的定義是包含乘客,但是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障範圍是把乘客給除外的,這一點大家要特別留意。但是大部份保險業務員應該都懂,只是不知道規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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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經濟發展,擁有車輛的人愈來愈多,平均起來,幾乎每個人都有一輛汽車及超過一輛的機車了。這個情形,在COVID-19疫情之後,為了避免因搭乘大眾運輸而被傳染的風險,汽車銷售業績不減反增。當然,三寶也開始大量出沒。

    在車險之中,除了強制險須依法投保之外,一般非營業用的車輛就沒什麼被規定該投保的保險了。當然,強制險真的一定要保,千萬不要自恃駕車技術良好,卻不知強制險乃無過失主義,萬一遇到三寶來襲,仍有可能要被代位求償的。

    我們今天就來聊聊,強制險之外,要怎麼買車險?

    車險種類繁多,以前的人比較擔心車輛被竊,所以早期的失竊險、零件損失險是重點。但是後來因為國內的保險黃牛發展快速,造成國人求償意識抬頭,動不動就要調解,動不動就以刑逼民的...,於是第三人責任險就直起急追,成為保險公司的熱銷商品,勞瑞在"保障自己的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這篇文章中分享過,而文中提到被求償百萬的案例,最後歷時2年,因為法院判決我的客戶無肇責,於是對方半毛錢都拿不到。但是,如果當初沒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那這奔波於法院的2年,該要怎麼過呢?

    但是,車險看起來很複雜,到底該怎麼保呢?又有什麼該保?什麼不用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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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對於人類歷史,應該是個難以忘記的年份,就像是復仇者聯盟中的薩諾斯,戴上寶石手套,在農曆年前彈了手指。COVID-19在2020年初被發現之時,應該沒有人想得到,將會對世界有這麼大的影響。這幾乎是全人類同時上的一門公共衛生課,以及疫苗課。雖然我得說,大部份的人都仍是有錯誤的認知,但,對於人類基本的衛生觀念,應該有一定程度的提升,因為留下來的人,大概都會有深刻的體驗。

  時至2021年的7月,全球的COVID-19的確診案例,不含黑數,已接近1.9億人,死亡人數不含黑數已經超過400萬人。當世界上因為很多工廠停工,而減少碳排放之時,卻補上了火葬的碳排放。眼下全世界除了缺各式電子原件之外,更共同地缺乏疫苗,施打疫苗成了攻克COVID-19的共同期望。

  然而,當大家都認為疫苗是唯一的救世主時,其實疫苗只是保險。相似度之高,十分有趣。

  我們先來簡單地介紹一下疫苗的邏輯。

  關於疫苗的部份,更新黃瑽寧醫的在youtube的影片,給大家參考。(7/23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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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學無止境"、"學海無涯",不過,一般人大概是從學校畢了業,就絕少再讀書了。但其實,一旦有需要,不限於書本,都"還在學"。

  可是,持續的學習,可能都是因為工作上的需要,是不是能夠學習到人生的智慧,可就不容易。

  金先生在大風大浪之後,以商周集團執行長的經歷,也是學識淵博。由金先生來寫"還在學"?不免讓人覺得矯情。然而細讀了之後,竟覺豁然開朗。

台灣最具影響力雜誌《商業周刊》創辦人金惟純,
重回赤子之心的意外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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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回生命表.jpg

  110年7月1日以後,因為保險成本改以第六回合生命表來計算,於是,理所當然地,保費有了較大幅的調整。生命表之所以會有分回合,只因為不同時代的平均餘命不同,除了看死亡率之外,對於不同險種,也代表著服務客戶數,再計算到賠率,也就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因此,保費也就會有差異。

  以壽險而言,因為平均壽命是延長的,所以適用新的生命表,表示保險公司需要賠付的時間點會延後,所以保險公司有更多的時間拿保費來創造收益,於是因死亡而需要給付的險種,其保費就會因為適用第六回合生命表,而有所下降。

  反過來,只要是生存時需要給付的險種,則大概都會因此而調漲保費了。

  單純的壽險,有分為死亡險、生存險及生死合險,台灣大概都是死亡險及生死合險,若是仔細比較,就會看到不同險種漲價比例的差異。

  而這次調整保費,哀號最大聲的,不是保戶,卻是業務員。因為台灣人十分在意醫療保障,而平均壽命的延長,就代表著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理賠風險的時間增加,因為,只要保戶掛點,保險公司就沒有理賠醫療的風險了,尤其是終身醫療,保費已經繳完的那種,尤其是醫療技術的進步,現在看來高貴的醫療,在未來都會普及化,自費的醫療費用支出變得習以為常,因此,保險公司在所有的醫療險中,最大的商機但也最頭痛的險種,就是實支實付的醫療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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