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那一天,我上班的時候發生了意外,被燙傷了,可是老闆的公共意外責任險不能賠,幫我保的意外險也不能賠,我該怎麼辦?
勞瑞說:關於勞工執行工作上的相關關係,基本上都是以勞動基準法的規範為依據。
依勞基法第 59 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由此可知,如果是勞工發生了職災事故,就產生了雇主補償責任,而雇主有無為勞工投保保險,基本上只是能不能抵充雇主責任的問題。比較特別的是,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應強制納保的對象,若雇主沒有為勞工加保,則勞保的給付項目,就是一種勞工向雇主請求的最低標準。
回到問題,若是老闆買的保險都不能給付,我們仍是可以向雇主請求應有的補償。
勞工在職業災害中能夠向雇主請求哪些項目呢?
依勞基法的規定如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勞工針對職災的請求,主要是在於醫療給付以及工作中斷期間的薪資補償。若是有失能或是死亡的情形,則是依失能狀態或是死亡而有補償的最低標準。
至於,老闆買的公共意外責任險,大多是不包含員工的,除非有另加員工保障,所以,公共意外責任險不予理賠,是正常也合理的。針對員工的保障,一般常見的是勞保、團險及雇主補償責任險,而這些保險給付,是當雇主應賠償或願意賠償時,得做為賠償抵充的部份,並不是以此為限。
那麼,到底老闆沒有保險可以理賠時,員工如果受到職災,那可怎麼辦?
答案就是,員工就是依法向老闆請求雇主的補償責任,以勞動基準法為要求的參考,至於老闆有沒有幫員工保險?那是老闆的事!
那如果老闆連勞保也沒有幫員工投保,而且又不願意賠償雇主應負之補償責任時,員工就是要檢討自己了,為什麼要接受這種老闆呢?或者,員工就是得要狠下心的,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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