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後,是我們學習的最好時機。

 

  2017年2月3日晚間9時許,由蝶戀花旅行社招攬的武陵賞櫻一日遊的遊覽車,在國5轉國3的一處彎道失控,造成全車44人中,有33人死亡的重大車禍事故。其中,除了旅客的個人保險之外,遊覽車有強制險(華南產物)、乘客險(富邦產物)及旅責險(旺旺友聯)各200萬保額。

 

  事故消息傳出之後,除了救難人員之外,各家保險公司也都以最快的速度調查有無自家客戶,並進行慰問與理賠。但在這些理賠案件中,卻傳出一家3人(父、母、妹)出遊全罹難,但唯一的家屬(兄)無法申請妹妹的乘客險及旅責險理賠的情形,在網路上對該保險公司一片撻伐,甚至有多名律師出面表示保險公司拒賠無理。雖然最後金管會出面說明保險公司確實無法理賠,但仍是造成民眾對於保險的疑惑與不諒解。

  

  所以,我們應該要先瞭解一下,乘客自己投保的旅行平安險,是屬於個人的意外險,所以當被保險人身故之後,會直接理賠給受益人,若是受益人也同時身故了,就由法定繼承人成為受益人。另外的這三種保險,全名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乘客險沒有絕對的全名,但主要是"乘客體傷責任保險",旅責險的全名是"旅行業責任保險"。所以,這些都是與一般個人保險不同的"責任險"。"責任險"顧名思義就是"當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事故而應負賠償責任時能有理賠",與個人險中約定"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事故時能有理賠"絕然不同。

 

  只是,這三種保險中,強制險又與其他兩種責任險不同,因為強制險的法源依據來自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採"無過失主義",也就是說在交通事故中,無論肇事者有沒有賠償責任,受害者皆能向肇事者投保強制險的產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的理賠,基本上強制險是一種公辦民營的保險。而旅責險則是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之規定,由旅行業者自行向產險公司投保,雖然強制投保,但是由市場自由競爭。遊覽車則是依照"公路法第65條"之規定強制加保乘客責任險,也是強制投保,由市場競爭。

 

  在蝶戀花事件中,大部份的往生者家屬在保險公司的協助下,很快的就完成理賠的程序,這其中就是有一家人,父、母及未婚的妹妹在事故中往生,家人中只剩哥哥一人,父與母的各項理賠,包含強制險、乘客險及旅責險都很順利地理賠,唯獨妹妹只理賠了強制險,卻不能理賠乘客險及旅責險,即便金管會出面說明不賠有理,但民眾仍議論紛紛,所以,我們就要來討論一下這關鍵的"民法第194條"。

 

  我們先來講一下,乘客因車禍事故往生了,誰有權利求償?要向誰求償?這些都是因為受到民法的規範。遊覽車駕駛依民法第191-2條的規定,針對車禍事故要負賠償責任,而民法第192條至第195條,就是規定了當我們受到身體健康的侵害,甚至死亡時,我們可以向肇事者請求哪些賠償,這其中包含了代受害人支付"醫療"、"喪葬"費用者,有針對支出費用的請求權;原本被受害人"扶養"的人,有扶養費用的請求權;而"父、母、子、女及配偶"則有"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

 

  蝶戀花事件中,遊覽車在轉彎處衝出邊坡,是單一車輛的交通事故,所以,要確認是車輛因素造成,還是司機的因素所造成,但無論如何,乘客都是無辜的受害者。就此事件的調查結果,似乎可以排除車輛問題,而以司機疲勞而致事故發生為主要原因,因此,司機雖是肇事者,但雇主亦難辭其咎。又,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再加上司機亦當場身故,於是乎,雇主變成為此事件中唯一須負責賠償的人了。

 

  而這事件的事實明確,於是各家保險公司也就很快地在還沒有談賠償之前,便就保障的全額開始理賠給對身故者有請求權之人。強制險死亡保險金的請求權共分為四個順位,第一順位是車禍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第二順位是祖父母,第三順位是孫子女,第四順位則是兄弟姊妹。順位與民法繼承順位雖有不同,但範圍一致。而責任險則依民法有關損害賠償的規定,非依一般法定繼承人,所以應該由有請求權之人來提出請求。

 

  本事件中引起爭議的乘客險及旅責險無法將妹妹的部份理賠給哥哥,就是基於兄對妹沒有"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賠償的請求權。

 

  但,有律師提出,保險理賠金是妹妹的遺產,所以哥哥可以繼承,此觀念有第一個錯誤,這三項保險皆是"責任險",被保險人是車主或旅行社,與個人險有約定受益人的情形不同,並不是由保險公司因為當事人死亡而理賠,而是當被保險人有責任時(強制險無過失主義,所以沒有責任也會賠),由請求權人去要求賠償。第二個錯誤是,賠償還沒有請求下來,妹妹就已經身故,所以也不是遺產,無法繼承。

 

  另外有律師提出,推論妹妹早於父母身故,所以父母先取得妹妹對賠償的請求權,然後父母身故,所以哥哥繼承了父母而來,旅行社向妹妹賠償的請求權。可是,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因為推定同時死亡,所以父母並沒有繼承妹妹的權利;又,民法第195條第二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結果,民法規定此請求權不得繼承,而且,父母同時身故,也來不及請求或起訴。

 

  還有律師說,其實民法規定的不只有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哥哥即使不能請求妹妹的精神慰撫金,也可以請求喪葬費,扶養費。確實,由於妹妹為當場死亡,所以沒有醫療費用可以請求,而扶養費的請求,須要證明哥哥是受妹妹的扶養,而喪葬費並沒有限定請求權人的身份,而是有喪葬費支出事實的人。所以,這些項目並沒有請求權的問題,不是保險公司不知道,而是知道這個部份沒有請求的問題。

 

  基本上,目前就兄對妹的二種責任險確定是沒有請求權的。但是,另一個可以提出來討論的是,出事的遊覽車是靠行在"友力通運"名下,雖然說遊覽車實質上是蝶戀花旅行社所管理,但既然是登記在友力名下,友力是否也要負責,這是一個可以探討的問題,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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